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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華梵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華梵大學廣欽老和尚紀念圖書館借閱規則

79.10.24 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82. 6.22 第五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3. 3. 2 第六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3. 4.20 第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3. 6.22 第四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4. 6.21 第八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5. 1.10 第十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8. 1.13 第二十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8. 6.23 第二十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1. 3.20 第三十五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2.10.01 第四十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3. 9.22 第四十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4. 3.16 第四十四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5.10. 4 第四十七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9. 7.14 98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3.10.15 103學年度第1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4.3.18   103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4.9.23   104學年度第1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6.3.08   105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一、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資訊處廣欽老和尚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圖書之借閱,善用圖書資源,特訂立本規則。
二、 本館所藏圖書專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慈蓮苑師生以及與本館締約互換借書證圖書館之讀者使用。
三、 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在本館規定時間內,本人親自持證借書。
四、
(一) 參考用書、特藏書、大部頭叢書、期刊(未裝訂)、學報、報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電子出版品等限館內閱覽或複印,概不外借。
(二) 教師指定參考書籍或以專櫃陳列之圖書,限館內閱覽。每次借閱以二小時為限,如欲借之圖書已為他人借閱,可預約下一時段。預約人須準時取書,逾時以棄權論。如無人預約,原借閱人可辦理續借。
五、 期刊(未裝訂)、學報、指定參考書、參考書如有特殊需要者,可隔夜借閱,借閱冊數以五冊為限,於每日閉館前二小時內借出,並於次一開館日下午一時前歸還。逾時歸還者,按小時課以逾期處理費,每冊每小時新台幣五十元計。
六、 特殊資料之借閱規定:
(一) 合訂本期刊:以教師為限,每人僅得借出一冊,借期七日,不可續借。
(二) 本校學位論文複本:以教師及在學學生為限,每人僅得借出五冊,借期二週,不可續借。
(三) 教科書:以教師及在學學生為限,每種教科書每人僅得借出一冊,借期至當學期結束,不得續借。
(四) 天台學典藏中心圖書:洽東研所申請辦理。
(五) 本校畢業紀念冊,限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在學學生與校友申請調閱閱覽,但不得作任何形式之重製。
七、 借閱者借書之冊數及限期,依下列規定:
(一) 專任教師:以三十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
(二) 研究生:以二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
(三) 大學部學生:以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三週。
(四) 職員工:以二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
(五) 兼任教師:以十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憑身分證、聘書辦理借書證,並繳交保證金二千元。俟不再借閱本館圖書並還清圖書及清償逾期處理費後,可至流通櫃台辦理終止使用手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 校友: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憑身分證、校友證辦理借書證,並繳交保證金二千元。俟不再借閱本館圖書並還清圖書及清償逾期處理費後,可至流通櫃台辦理終止使用手續,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 慈蓮苑師生比照本校師生之冊數及借期。
(八) 與本館締約互換借書證圖書館之讀者,其借書冊數及期限依締約條文規定。
八、 借書到期,必須歸還。期滿未歸還且超過寬限期者,每冊逾期一日,需繳逾期處理費新台幣五元。中文圖書以新台幣二百元為上限,西文圖書以新台幣三百元為上限。
九、 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逾期處理費未繳清者,凍結其借書權利。
十、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可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三次為限,所借圖書逾期或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
十一、 讀者欲借之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自行於本館公用查詢目錄上辦理預約。可預約冊數以六冊為限,每冊書接受預約人數以三人為限,凡接到預約通知書逾一星期未借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十二、 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污損或缺頁等情事,借閱者應於歸還期限內辦理賠償手續。若已逾期除賠書外,仍需繳納逾期處理費。賠償方式依下列原則,報請學校處理:
(一) 以賠回相同之原書為原則,所賠圖書需經本館處理人員核可後,方可辦理還書手續。
(二) 如原書無法購得,處理方式如下:
1、 除古籍類圖書外,得以新版本賠償,唯與著作權法牴觸之圖書資料,不得抵賠原資料。
2、 以現金理賠計算方式如下:
(1) 國內出版圖書照現價之二倍賠償,國外及大陸出版圖書照現價三倍賠償。
(2) 無法查得價格者,以頁數計價,不滿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中文圖書每頁三元,外文圖書每頁十元;無法查得頁數者,每冊一律以三百頁計算。
(三) 如為單本書之附件、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以上而無法購得者,應賠償該單本書之原書或該套書之全套價格;但賠償義務人賠償後,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該全套書之殘存權利。
(四) 絕版圖書照原價五至十倍賠償。
(五) 特殊版本及藝術畫冊,因印刷特殊,不適用於上述計價方式;遇有賠償事件時,由本館專案簽核處理。
(六) 圖書資料賠償手續限三十日內完成,寬限期內不加收逾期處理費;掛失前已逾期,或超過寬限期辦理者,視同借書逾期,並加計逾期處理費。 
十三、 借閱人之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在該學期內之借書權利,並追還所借圖書。借閱人之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到本館掛失,否則若為他人持用,所有損失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十四、 本館為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得隨時通知借閱人,索回借出之圖書。
十五、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退學、休學或畢業時,其所借圖書資料在離校前應悉數歸還。
十六、 凡不遵守本規則者,除取消其借書權利外,學生交學生事務處處理,教職員工交人事室處理。
十七、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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