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資訊處廣欽老和尚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圖書之借閱,善用圖書資源,特訂立本規則。 |
二、 |
本館所藏圖書專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慈蓮苑師生以及與本館締約互換借書證圖書館之讀者使用。 |
三、 |
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在本館規定時間內,本人親自持證借書。 |
四、 |
(一) |
參考用書、特藏書、大部頭叢書、期刊(未裝訂)、學報、報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電子出版品等限館內閱覽或複印,概不外借。 |
(二) |
教師指定參考書籍或以專櫃陳列之圖書,限館內閱覽。每次借閱以二小時為限,如欲借之圖書已為他人借閱,可預約下一時段。預約人須準時取書,逾時以棄權論。如無人預約,原借閱人可辦理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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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期刊(未裝訂)、學報、指定參考書、參考書如有特殊需要者,可隔夜借閱,借閱冊數以五冊為限,於每日閉館前二小時內借出,並於次一開館日下午一時前歸還。逾時歸還者,按小時課以逾期處理費,每冊每小時新台幣五十元計。 |
六、 |
特殊資料之借閱規定:
(一) |
合訂本期刊:以教師為限,每人僅得借出一冊,借期七日,不可續借。 |
(二) |
本校學位論文複本:以教師及在學學生為限,每人僅得借出五冊,借期二週,不可續借。 |
(三) |
教科書:以教師及在學學生為限,每種教科書每人僅得借出一冊,借期至當學期結束,不得續借。 |
(四) |
天台學典藏中心圖書:洽東研所申請辦理。 |
(五) |
本校畢業紀念冊,限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在學學生與校友申請調閱閱覽,但不得作任何形式之重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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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借閱者借書之冊數及限期,依下列規定:
(一) |
專任教師:以三十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 |
(二) |
研究生:以二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 |
(三) |
大學部學生:以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三週。 |
(四) |
職員工:以二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 |
(五) |
兼任教師:以十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憑身分證、聘書辦理借書證,並繳交保證金二千元。俟不再借閱本館圖書並還清圖書及清償逾期處理費後,可至流通櫃台辦理終止使用手續,保證金無息退還。) |
(六) |
校友: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四週。(憑身分證、校友證辦理借書證,並繳交保證金二千元。俟不再借閱本館圖書並還清圖書及清償逾期處理費後,可至流通櫃台辦理終止使用手續,保證金無息退還。) |
(七) |
慈蓮苑師生比照本校師生之冊數及借期。 |
(八) |
與本館締約互換借書證圖書館之讀者,其借書冊數及期限依締約條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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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書到期,必須歸還。期滿未歸還且超過寬限期者,每冊逾期一日,需繳逾期處理費新台幣五元。中文圖書以新台幣二百元為上限,西文圖書以新台幣三百元為上限。 |
九、 |
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逾期處理費未繳清者,凍結其借書權利。 |
十、 |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可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三次為限,所借圖書逾期或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 |
十一、 |
讀者欲借之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自行於本館公用查詢目錄上辦理預約。可預約冊數以六冊為限,每冊書接受預約人數以三人為限,凡接到預約通知書逾一星期未借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
十二、 |
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污損或缺頁等情事,借閱者應於歸還期限內辦理賠償手續。若已逾期除賠書外,仍需繳納逾期處理費。賠償方式依下列原則,報請學校處理:
(一) |
以賠回相同之原書為原則,所賠圖書需經本館處理人員核可後,方可辦理還書手續。 |
(二) |
如原書無法購得,處理方式如下:
1、 |
除古籍類圖書外,得以新版本賠償,唯與著作權法牴觸之圖書資料,不得抵賠原資料。 |
2、 |
以現金理賠計算方式如下:
(1) |
國內出版圖書照現價之二倍賠償,國外及大陸出版圖書照現價三倍賠償。 |
(2) |
無法查得價格者,以頁數計價,不滿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中文圖書每頁三元,外文圖書每頁十元;無法查得頁數者,每冊一律以三百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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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為單本書之附件、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以上而無法購得者,應賠償該單本書之原書或該套書之全套價格;但賠償義務人賠償後,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該全套書之殘存權利。 |
(四) |
絕版圖書照原價五至十倍賠償。 |
(五) |
特殊版本及藝術畫冊,因印刷特殊,不適用於上述計價方式;遇有賠償事件時,由本館專案簽核處理。 |
(六) |
圖書資料賠償手續限三十日內完成,寬限期內不加收逾期處理費;掛失前已逾期,或超過寬限期辦理者,視同借書逾期,並加計逾期處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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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借閱人之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在該學期內之借書權利,並追還所借圖書。借閱人之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到本館掛失,否則若為他人持用,所有損失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
十四、 |
本館為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得隨時通知借閱人,索回借出之圖書。 |
十五、 |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退學、休學或畢業時,其所借圖書資料在離校前應悉數歸還。 |
十六、 |
凡不遵守本規則者,除取消其借書權利外,學生交學生事務處處理,教職員工交人事室處理。 |
十七、 |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