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華梵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華梵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華梵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97 次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第128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特訂定華梵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資源,係指本校網路連線、網路接點、中介設備-集線器(Hub)、交換器(Switch)、路由器(Router)、電腦及其他可經由網路連結電腦相關設備、系統、國際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簡稱IP)位址,及網域名稱(DomainName)。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技術方面屬全校性者為圖書資訊處,業務方面為各教學及一級行政單位。
第四條 各管理單位應就下列事項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網路資源之使用品質與安全。
  二、宣導正確使用資訊之觀念,並養成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資訊倫理、重視網路禮節之習慣。
  三、辦理網路資源諮詢服務。
  四、協調網路資源使用爭議。
  五、防止利用網路資源從事損害團體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之行為。
  六、其他依網路資源使用之必要性管理措施。
第五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之資料。
  二、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商業用途。
  三、具有智慧財產權之資訊或軟體須經授權供網路使用者使用,始可存置於本校校園網路上。
  四、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不當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違法之情形者。
第六條 網路帳號服務系統提供之帳號,僅供教學與個人使用為目的,自身帳號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盜用他人帳號。
第七條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違規及犯罪之立場,各相關單位依請求對個人資料、檔案所為答覆、查詢、閱覽或複製,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校外單位請求時,依相關法律辦理。
  二、校內單位請求時,須由校長核定後,由圖書資訊處舉證之。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除管理單位對網路資源使用權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外,涉及學校法規或刑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