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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資訊服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華梵大學資訊服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華梵大學資訊服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94 年 05 月 25 日第 112 次行政會議通過

97 年 05 月 14 日第 12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03 月 09 日第 13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09 月 25 日第 1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推動校內資訊服務、訓練與管理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規定,設置華梵大學資訊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書院教育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主任秘書、會計室主任擔任委員,校長任召集人,圖書資訊長為執行秘書,圖書資訊處為業務承辦單位。

三、本校各單位電子化業務之推動由單位主管擔任主持人,負責提出執行規劃書,經本會同意後交由圖書資訊處編列預算並執行之。

四、本會原則上每學期定期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開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校外人員得酌支車馬費或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圖書資訊處編列。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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