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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華梵大學廣欽老和尚紀念圖書館借閱規則
79.10.24 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82. 6.22 第五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3. 3. 2 第六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3. 4.20 第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3. 6.22 第四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4. 6.21 第八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5. 1.10 第十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8. 1.13 第二十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8. 6.23 第二十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1. 3.20 第三十五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2.10.01 第四十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3. 9.22 第四十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4. 3.16 第四十四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5.10. 4 第四十七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9. 7.14 98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3.10.15 103學年度第1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4.3.18 103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82. 6.22 第五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3. 3. 2 第六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3. 4.20 第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3. 6.22 第四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4. 6.21 第八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5. 1.10 第十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8. 1.13 第二十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8. 6.23 第二十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1. 3.20 第三十五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2.10.01 第四十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3. 9.22 第四十三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4. 3.16 第四十四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5.10. 4 第四十七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9. 7.14 98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3.10.15 103學年度第1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104.3.18 103學年度第2次圖書資訊會議修正通過
一、 |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資訊處廣欽老和尚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圖書之借閱,善用圖書資源,特訂立本規則。 | ||||||||||||||||||||
二、 | 本館所藏圖書專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慈蓮苑師生以及與本館締約互換借書證圖書館之讀者使用。 | ||||||||||||||||||||
三、 | 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在本館規定時間內,本人親自持證借書。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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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期刊(未裝訂)、學報、指定參考書、參考書如有特殊需要者,可隔夜借閱,借閱冊數以五冊為限,於每日閉館前二小時內借出,並於次一開館日下午一時前歸還。逾時歸還者,按小時課以逾期處理費,每冊每小時新台幣五十元計。 | ||||||||||||||||||||
六、 | 特殊資料之借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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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借閱者借書之冊數及限期,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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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書到期,必須歸還。期滿未歸還且超過寬限期者,每冊逾期一日,需繳逾期處理費新台幣五元。中文圖書以新台幣二百元為上限,西文圖書以新台幣三百元為上限。 | ||||||||||||||||||||
九、 | 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逾期處理費未繳清者,凍結其借書權利。 | ||||||||||||||||||||
十、 |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可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三次為限,所借圖書逾期或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 | ||||||||||||||||||||
十一、 | 讀者欲借之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自行於本館公用查詢目錄上辦理預約。可預約冊數以六冊為限,每冊書接受預約人數以三人為限,凡接到預約通知書逾一星期未借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 ||||||||||||||||||||
十二、 | 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污損或缺頁等情事,借閱者應於歸還期限內辦理賠償手續。若已逾期除賠書外,仍需繳納逾期處理費。賠償方式依下列原則,報請學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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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借閱人之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在該學期內之借書權利,並追還所借圖書。借閱人之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到本館掛失,否則若為他人持用,所有損失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 ||||||||||||||||||||
十四、 | 本館為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得隨時通知借閱人,索回借出之圖書。 | ||||||||||||||||||||
十五、 |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退學、休學或畢業時,其所借圖書資料在離校前應悉數歸還。 | ||||||||||||||||||||
十六、 | 凡不遵守本規則者,除取消其借書權利外,學生交學生事務處處理,教職員工交人事室處理。 | ||||||||||||||||||||
十七、 |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